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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坦率探讨:如何将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

2011-07-21 16 作者: 发布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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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日前公布的消息,“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学术研讨会6月11日在北京举行。

     

    此次研讨会由北大法学院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共同主办。普世社科所的所长、对政教关系有诸多研究的刘澎教授与多位知名法学教授围绕宗教管理法治化的问题进行了坦率的探讨。

     

    其中,出席的法学界教授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姜明安、《中国法学》前主编郭道辉、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童之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守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全喜、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曲相霏、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曹培、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北大《公法网》编辑部主任田飞龙等人。

     

    张千帆:宗教管理需要法治、宗教立法值得推动

     

    张千帆教授主持发言,他首先坦率的谈到研讨会的目的“我们今天召开这个讨论会,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政府排忧解难,确实是从宗教事务管理和我们社会和谐这个角度出发。一说‘宗教’问题好像就很‘敏感’,其实有什么不能说的呢?什么问题都有必要拿到桌面上来谈。不论什么问题,包括宗教问题,首先要确立这个基本原则。所以今天请各位来发表高见。”

     

    他还表示:“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宪法第36条的规定,而且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是极其重要的。”处理不当,会在所难免出现问题。而说到宗教信仰自由,他个人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是一个不可知论者(agnostic);但不能因此否定上帝就不存在,“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官员自己,尊重信仰自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他认为“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宗教事务条例》的问题确实太多了,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去实施这部《宗教事务条例》。这部条例的问题不是一条两条,而是整个的管理模式,所以政府这种对宗教的管理思维模式一定要变,不能再像这样持续下去了,否则问题只能越来越大。”

     

    他还表达自己的观点说到,“宗教团体不应该被要求登记,即使登记也应该纯粹是备案式登记,任何宗教团体来登记都必须允许登记,不能规定程序或实体限制。”

     

    他还指出,宪法也没有提到“活动场所”,但是《宗教管理了条例》第三章却规定了很严格的场所要求,实际上造成了“三自”教会的垄断,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极大限制,从中产生了中国特有的“家庭教会”问题及其带来的诸多社会矛盾。我认为“家庭教会”的合法性应该受到政府承认,《条例》应该删除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严格限制。

     

    最后,他指出宗教管理需要法治、宗教立法值得推动。

     

    童之伟:国家有义务平等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童之伟教授发言中指出他关注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保护问题,认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保护是有效保障的前提,没有平等保护,谈不上有效保障,更谈不上充分保障…..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保障,我觉得有关方面有必要确立一些共识,如果有了了共识,官民双方在处理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事务时,沟通起来可能会比较容易。 ”

     

    关于共识,他首先拿出我国宪法33条和36条对政教关系的定位指出:“中国宪法不仅否定确立国教或政教不分,而且要求国家平等对待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平等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求国家对待各种宗教不能厚此薄彼。如果确立国教或政教不分,国家势必对不同宗教讲亲疏;反之也一样,如果对不同宗教讲亲疏,势必造成事实上确立国教的倾向或政教不分的状况。这两种情况都使国家违背了宪法要求其平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义务。因为,国家片面支持一种宗教,必然对信仰其它宗教的公民构成歧视,构成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害。 ”

     

    因此,他指出,“国家应该不支持、不施惠于任何特定宗教。这是当代世俗化的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果将宪法的上述规定结合政教分离原则来考虑问题,国家实际上只有一种选择:对任何宗教活动都不参与、不支持,并竭力在各种宗教之间保持中立和等距离。”

     

    他最后还指出:“在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上,官民双方应该理性沟通,找到解决分歧的方法。政府如果是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和防止外来势力插手中国内部事务,公民对此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另外,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既然是宪法规定的制度,那自然要坚持。另一方面,公民依宪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应该有进行宗教崇拜的空间。政府应宽容公民的宗教崇拜活动,不适宜做任何故意刁难、无事找事、千方百计阻扰的事情。”

     

    如何宗教管理法治化,法学界人士各抒己见

     

    出席者们对于宗教管理需要法治达成了共识,不少人认为虽然之前在具体的宗教管理中,无论是家庭教会还是执法者都提到了法律,但其实并未真正客观的看待法律的作用,教会过于属灵的看待自己的聚会场所的问题,而执法人员则更多的从政治的角度看待家庭教会聚会场所的问题,如果双方都能够重视以法律的方式进行解决,也许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刘澎教授表示:“政教有矛盾,这在任何国家都是正常的。两方利益冲突或意见相左的时候发生矛盾是正常的。矛盾出现以后用什么办法解决?如果我们是法治国家,用法治的办法来解决。但如果没有法律,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行政部门和宗教团体发生冲突,谁来裁判呢?还是行政部门。”他认为这不是合理的。

     

    姜明安教授则表示,尽早的根据宪法制定《宗教法》是一个很不错的提议。郭道辉教授表示,在制定《宗教法》时非常重要的是要消除旧的对于宗教的想法和思维模式。“我们管理宗教的时候,还是旧的思维模式,认为宗教是鸦片,是帝国主义的渗透工具。现在全球化的时代,如果还保持旧思维不改进,不可能真正按照我们的宪法,按照签字的国际公约履行。”

     

    张守东教授则表示,在家庭教会政教关系的问题上,表面上双方都提到法律,但其实“双方虽然都谈法律,但都没有将法律当回事”,高全喜教授指出,“我认为应该拿出一个解决办法,让双方都能认真对待法律,法律的方式是解决最大公约数。如果不通过法律,双方较量的最终结果不一定是良性的,对双方伤害都会很大。所以我觉得从法律视角来探讨,法律是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对政府方面,需要认真对待法律,为什么法律解决?因为过去行政管理是不行的;对教会来说,虽然是属灵的事情,但毕竟这里是有行为的,你是在现有秩序下,现有秩序是一个行政秩序,即使不满意,也不能完全没有秩序来过属灵生活。他们也要有专家来专门探讨这个问题,认真对待。”

     

    曹培教授认为,“如果要找到一个解决办法,要从现实出发…..我们国家的改革之路特点就是,宪法是最不可操作,而真正每一步推动改革的路径,总是先是政策,然后是地方法、行政法,然后才是法律,比如《物权法》实际上是2007年才制定,但实际上私有财产保护早就有了。所以我们国家实际上是一种逆向的过程。我认为这里有空间,我们作为学者就是要找到一个可以调动一切可能的方向来解决这个问题,从司法制度、法律社会学多方面来想空间的可能性。我想到,宪法之下没有宗教法,下面是《宗教事务条例》,再下面就是大批民警的执法,执法又有一套灰色规则,这套规则是没有写到法律上的,我们实际上可以把这些规则挖出来研究,把这些问题摆到桌面上,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是完全可以操作的。其实圣经上也讲要顺服掌权者,顺服政府,教会其实还是认同在体制内解决这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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