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故事
这是一个小型的聚会。
我女儿吵着闹着要再吃一块“嫁女儿饼”,是一种非常香的甜饼。为了让她安静,我妻子已经给过她一块了。
谁知道她吃得很快,继续要。
妻子对她说,“你安静一点,爸爸要在前面上课”。妻子也坐在下面听我的讲课。
女儿说,“我就喜欢,我就要我就要”。
人任性的时候,就是完全以自己为中心,不听任何道理的。
很快就结束了,妻子跟我说这件事情“如何对待女儿任性?”
我说,下次就打她屁股。
女儿喜欢和妈妈在一起,因为和妈妈在一起“自由”一些。不很喜欢和我在一起,只有才有严厉的训斥甚至打屁股。
有个礼拜,我从外面办事回家,女儿就喊肚子痛,她妈妈满脸“忧国忧民”。
我问孩子,是不是主日学奖励的果冻一次性吃完了?
她点点头。
“你一次性吃这么多,肚子能不痛吗?”
她“徐庶进曹营——一声不吭了”。
我反问她,下次还要不要这样吃?
她说不了。
“吃东西要有节制!”我对孩子说“你是自讨苦吃”。
为了方便她记住自己的错误。我给她编了一句顺口溜:
“肖以琳、乱弹琴,
吃果冻、肚子疼。”
当“自由”失去“节制”的边界,这种自由变成“自残”、甚至“自杀”。
有人说,人生来就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伤害别人就是好的。
“我吸毒,是我的快乐,我没有伤害别人,就可以吗?”
自1976年起,荷兰政府对象“大麻” 这样不易上瘾的 “软毒品”,则允许公开买卖。而且,因大麻而所创造的总产值(包括旅游、相关产品的出口以及税收等)也达到了荷兰国民生产总值的2%。
道理是:“我吸毒,我伤害的是我自己,关你们什么事?何况还为国家贡献了GDP,你们应该感谢才对啊?”
亲爱的朋友,您也支持这种“人权”吗?
在荷兰,你在那些吸毒店里,可以根据大麻菜单,点食各种各样的大麻制品,菜单上除了详细标明价格和食用剂量外,还会不厌其烦地描绘各种产品的香味和药效——半醉的、迷幻的、高醇香的、全醉躺倒的等等,应有尽有[1]。
现代人权主义者,说人类的幸福高于一切,人有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要不同的人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不同人的价值追求。
请问你尊重这些人的追求:
2007年7月11日,印度当地居民为一名5岁男孩和一只小狗举行婚礼。印度传统风俗认为儿童和小动物结婚可以保持健康的身体。
2003年6月,9岁的印度小女孩卡娜莫里·哈斯达与一条混血狗举行了婚礼,当时吸引了100多名当地人参加,他们不停跳舞、唱歌和喝酒。
2005年,以色列港口城市埃拉特的海豚馆中的海豚辛迪与41岁的英国摇滚音乐会组织者莎伦·坦德勒喜结连理。辛迪是一头35岁的海豚,它与莎伦15年前见一见钟情,此后他们每年像“牛郎织女”那样见三次面。
2006年2月,苏丹马拉卡尔城发生了一段人与山羊的故事。托姆比正与一只母山羊罗斯发生性行为时被抓到。托姆比被迫交付50英镑,并娶这只受害山羊为妻。
另外一个男人与动物的结婚奇闻发生在美国。杰瑞·施普林格试图在1988年的脱口秀节目中解开他与一匹母马之间的秘密关系……[2]。
圣经故事
《士师记》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记录大力士参孙的历史传记:
参孙,是古代以色列的领袖,生活于主前1100年左右,即中国的西周时期。
此人力大无穷,她母亲怀孕的时候,清酒浓酒都不吃,非常注意培养孩子过圣洁生活。参孙什么都好,就是有一点:追求“自由爱情”,或者说,比较“色”。
当时,另外有一个民族叫非利士人,连续性地欺压以色列人四十年,就像日本帝国主义要统治中国四十年一样。
参孙一次外去,看见一个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儿,就将人家娶过来,不管什么信仰是否一致,也不管什么别人怎么欺负自己的民族和同胞,“反正我喜欢就好了”。
对于他父母的劝慰,置之不理。
后来非利士和以色列发生战争,导致他的妻子和他的岳父被杀,而且是用火被非利士人活活地烧死的。
问题是参孙不觉得自己的“自由恋爱”有什么不对。
参孙不但与妓女亲近,有一次看见梭裂谷有一个女人叫“大利拉”,让参孙喜爱不已。那个女人也是非利士人。
这个非利士女人非常忠于以色列的敌人,利用和参孙的关系,多方打听参孙为何有这么大的力气。参孙顶不住异性的枕头风,告诉了自己大力的原因。
这样非利士女人就伙同她的同党,将他拿住。
大利拉说:“参孙哪,非利士人拿你来了。”参孙从睡中醒来,心里说,我要像前几次出去活动身体,他却不知道耶和华已经离开他了。非利士人将他拿住,剜了他的眼睛,带他下到迦萨,用铜链拘索他,他就在监里推磨(士16:20-21)
圣经没有记录参孙这一代士师有什么别的缺点,唯一的缺陷就是任情任性——吃死狮子身上的蜂蜜、看见自己喜欢的女子忍不住想要来,而且很文明,不像同类野蛮社会那种抢婚习俗。
古代先知告诫以色列人,嫁娶非以色列民,是羞辱上帝(尼13:27),因为不同信仰的人不可能同心同德,同负一轭的(林后6:14),结局是害人又害己。
自由的边界,乃是上帝的律法!“遵守他的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为要叫你得福”(申10:13),人往往不知好歹,将“任性”看作是追求自由和幸福。
唯独神的律法是让人自由的,“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雅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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